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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歸責做得好 省時省事少麻煩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5 個月前

記者季大仁/新竹報導



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自112年6月30日起上路已將滿8個月,依新制規定,駕駛人(自然人)違規「記點」於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2年內吊扣駕照2次,如再記點則吊銷駕照。如無順利記點者,即改以車輛為處分對象予以「記次」;而一年內如記次達3次者,將吊扣車牌2個月。此外,如係法人租用車輛而未辦理歸責自然人者,將處分罰鍰加重為2~3倍。

新竹區監理所所長吳季娟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即會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則處分該被通知人。辦理歸責申請時需檢附車主身分證、印章(法人車請檢附最近一期401報表、經濟部函或商業登記證、大小印信)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身分證、印章(委託人請另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應到案處所辦理,為了節省車主辦理程序,吳季娟所長呼籲車主可向車籍地監理所(站)申請登記「主要駕駛人」。

「主要駕駛人」申登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或透過線上申請(需成為會員),車主可至監理服務網/汽機車/車輛與檢驗/車輛主要駕駛人設定及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項下辦理即可。另提醒車輛所有人,因應法規修正,各舉發單位系統程式仍持續進行配套修改中,當車主收到違規通知單時,表示該案仍以車主為處分對象,即仍應辦理歸責駕駛人程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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