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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選購手提燈籠 金門宣導應注意有無中文標示及檢驗標識
勁報
發布於 6 個月前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於20日及27日由處長黃儒新及工商科科長陳彥志帶領商品標示宣導團隊,前往南門里天后宮迎新春好運到及林務所新春假日花市活動,辦理商品標示「多看一眼,安全多一點」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春節將至,應景年節商品已陸續上市,建設處呼籲業者應販售標示合格商品,以免觸法,並提醒消費者「商品有標識,安全靠得住」,購買手提燈籠時,應同時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孩童玩的安全,度過一個平安快樂年。

建設處表示,手提燈籠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玩耍,商品流通進入市場販售時,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主要成分或材料。

(5)適用之年齡。

(6)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7)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

(8)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虞者,應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建設處進一步表示,若為14歲以上玩耍,則適用「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應標示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及第3至6項,應標示於本體上):

(1)商品名稱及型號。

(2)國內製造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委製廠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進口之商品,應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3)原產地。

(4)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

(5)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

(6)總額定消耗電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

(7)規格。

(8)使用方法。

(9)注意事項或警語。

建設處表示,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及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適用「商品標示法」,應標示下列事項:1、商品名稱;2、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1)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2)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3、原產地;4、主要成分或材料;5、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6、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相關商品標示法暨相關基準網址:「https://www.bsmi.gov.tw/wSite/np?ctNode=992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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