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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貪污案,宜蘭地檢署5月17日依貪汙罪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但同案的農業課長蕭振岳及O O 公司負責人張O O 分別交保15萬、20萬元。
李志鏞不服遭到收押委託律師提出抗告、檢方也針對蕭、張兩人提抗告,結果檢方兩戰皆捷,高院今(23)日裁定李志鏞羈押確定、2官商發回地院重開聲押庭。
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收受廠商回扣,檢方於本月17日指揮廉政署、調查局搜索三星鄉公所及李志鏞住處,查扣2019年的三星花海節周邊意象及布置工作及2020年的安農溪落羽松秘境夜間光廊工程等標案。
檢廉懷疑,李志鏞疑收取數十萬元回扣,並指示公所承辦人員將案子分拆為10萬元以下標案,以規避公開招標限制。
檢方調查過程中發現,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將三星花海節等標案資訊洩密廠商並收取回扣,宜蘭地檢署17日將他依貪汙罪聲押獲准,但同案的農業課長蕭振岳及O O 公司負責人張O O 分別交保15萬、20萬元。
李志鏞不服收押提抗告、檢方也針對蕭、張兩人提抗告,結果高院裁定李志鏞羈押確定、2官商發回地院重開聲押庭。
宜蘭地方法院原裁定認為張O O 、蕭振岳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但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以20萬元、15萬元具保,但高院認為,地院未具體說明為什麼用該金額交保,就可確保兩人不會勾串共犯或證人,理由尚有不備,因此認定檢方抗告有理,撤銷發回地院更裁。
被告李志鏞部分,地院裁定認為李志鏞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偵、審程序之順利進行,裁定准許羈押。
高院認為,地院裁定沒有違誤或不當之處,認定李志鏞抗告為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