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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自住用稅率 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遷戶籍無關
勁報
發布於 2 年前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以實際居住為要件與遷戶籍無關。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自住住家用房屋,只要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該屋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所以滿18歲後即可個別計算3戶之自用住宅戶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自住住家」稅率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認定要件並不相同,房屋稅是以是否實際供居住使用做認定與戶籍是否遷入無關,地價稅則是以戶籍遷入與否為要件。

稅務局表示,112年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0日寄出,請於5月31日前完成繳納,以免因逾期每3日加徵滯納金1%,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向本局各房屋稅承辦人員洽詢(電話: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及311),稅務局將熱忱為您服務解說。(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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