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獼猴不能當寵物養 違法飼養將「猴」財兩失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1 年前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9月30日已公告臺灣獼猴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之政令,如有私養來源不明獼猴之民眾,應在同年11月30日前主動送交動保處。符合公告資格的飼養者,應在今(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登記,被查獲違反規定者將會「猴」財兩失。

現代人飼養寵物的種類百百種,除了常見的犬貓鼠兔鳥,有些人對於飼養與眾不同、特殊種類的動物格外有興趣,養猴子即是一例。動保處說明,農委會公告飼養獼猴需登記一事,除了提醒飼主善盡飼養照顧的責任,更要維護動物福利與權益。因此符合「108年1月9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登記備查有案」、「主管機關救護、收容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救護、收容、暫養或保管」、「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或符合終身學習法第4條第1款第6目所定動物園飼養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等資格之一者,務必在今年3月31日前向動保處申請登記備查,才能合法飼養獼猴;若查獲未完成登記,將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

動保處強調,被私養的獼猴多半是來源不明的幼猴,當獼猴約4歲性成熟後將有生理、心理上的變化,被棄養的機會增加,造成人猴衝突事件層出不窮,況且獼猴還有傳播結核病、狂犬病及疱疹病毒等人畜共通疾病的疑慮,一旦咬傷人或脫逃到人類生活環境中,不僅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也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實在不能輕忽。動保處呼籲,民眾切勿非法飼養獼猴當寵物,以免「猴」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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