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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 高雄關:須承擔應有風險
勁報
發布於 2 年前

〔勁報-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高雄關表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該要時刻注意相關法規,以免涉及虛報或隱匿等違法行為。最近發生了一件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報運化學物品進口被查獲夾藏毒品的案件,這一事件引起了我們對於進口貨物安全的關注。不僅僅是實際貨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進口人在進行相關操作時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且應該要加強相關知識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夠避免違法行為發生,保障進口貨物的安全,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中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和第3項處罰「虛報」和「涉及逃避管制」的行為,並未排除因過失處罰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有應注意且能夠注意到違規事實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規定,則不能以不知情為理由免除責任。該判決顯示,即使進口人對於貨物夾藏可能完全不知情,只要還有查證可能性,即難以被認定為無過失。此外,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罰鍰金額應以貨價計算,但毒品並無流通市場價格可參考,因此在計算進口貨價時,一般都會參考國外的紀錄價格,換算下來經常是天價。進口人在報單上必須謹慎,以免遭受處罰。

該關提醒,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以代理商名義進口貨物,再轉交實際貨主,藉由處理貨物賺取服務費,進口人必須善盡查核進口貨物之責任,如貨物涉及虛報或逃避管制等行為,申報之進口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要求減免處罰,呼籲進口人別因一時疏忽,成為犯罪毒梟、走私集團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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