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 beanfun! 一起SHOW!
組隊開SHOW,拼排位拿獎勵!
【星編/綜合報導】情侶之間常會在重要節日互送禮物表達心意,如果有一天走向分手之路,還能要求對方歸還當初送的禮物嗎?此議題常在網路上被討論,《Dcard》就有一名男網友分享,交往期間買房給女友住,分手後想請前女友搬走,卻被女方認為該房是「買給她」的不願搬走,引起網友熱議。
(圖片來源:unplash)
原PO提到房子是交往時買給女友住的,雖然掛在自己名下,900多萬元的貸款也是自己在繳,但現在與女友分手了,女方認為房子當初就是買給她的,完全沒有想搬走的意思,讓原PO困擾不已,在不主動趕人的狀態下,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女友搬走?
(圖片來源:unplash)
許多網友幫出主意:「不搬走就請她付房租,當作租給她?」、「水電瓦斯不要繳」、「把房子賣了有賺還能順便趕她走」、「房子你名下的就趕走啊」、「可以告訴她,你準備把房子賣掉了請她準備搬走」、「叫她付房租,不然就叫警察來處理擅闖民宅啊」、「停付水電費,就不信有人想住沒水沒電的房子啦」、「「無償贈送也是可以要回來的,何況還是自己名下」。
不過PTT網友則認為既然房子沒掛在女友名下,談不上買給對方:「房子還掛在你名下是送誰?」、「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後說送?」、「說送房,還登記自已名下,這樣女孩子難怪跟你分手」、「講那麼好聽說送,別丟台男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