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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星曾志偉告已故製片裴祥泉返還代收報酬 二審逆轉勝
匯流新聞網
發布於 19 天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港星曾志偉與已故的知名製片裴祥泉合作8部電影,並將發行盈收分配給曾,不過,裴在88年及92年先後開立借據及本票,向曾借款5700萬元,一直到裴過世都沒還,曾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繼承人裴祥雲等清償卻敗訴,曾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8)日逆轉改判繼承人連帶給付5700萬元。可上訴。

曾志偉提告主張,裴祥泉曾約定將合作發行8部電影的盈餘分配給他,裴拿到收益後,88年4月12日簽借據、本票向他借用分潤款項4000萬元繼續發行新片,但裴未清償並繼續積欠他的演出酬勞,92年3月18日再簽借據、本票換約,總計共借款5700萬元;裴祥泉過世後,積欠的款項至今沒有償還,而裴祥雲、裴祥麟、裴祥風是裴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提告要求3人在裴的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台北地院審理時,裴的胞妹裴祥麟及弟弟裴祥雲、裴祥風都抗辯,曾志偉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根本沒有入境台灣,且沒有舉證、說明拍攝什麼電影,如何計算盈餘分配,或雙方有借貸、交付金錢,認為曾的主張子虛烏有。且裴祥泉只是曾志偉主張8部電影的監製,僅代表出資的出品人籌設電影的總企劃,如果曾志偉主張為真實,也應該向出品人請求還款。

此外,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未清償8筆債務卻持續拍片,顯然悖於社會生活經驗,且電影上映到下檔時間不長,為何曾多年來不追討,待多年後才結算、簽本票,甚至在裴祥泉過世3年後才提訴訟,認為曾的主張不合理,另認為本案已罹於時效。

北院調閱曾志偉的出入境紀錄,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借據簽立時,曾志偉並未入境台灣,一審判曾志偉敗訴。

曾志偉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送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也認屬裴祥泉所親筆,證明親書,且證人也證述曾志偉委請裴祥泉代為收取處理其主演及執導電影所得報酬,裴祥泉另會將該等款項貸與他人賺取利息,及供作曾志偉及其在台家人生活費用開銷所需,雙方結算的時間點與曾志偉的敘述相符。

合議庭因此認定曾志偉與裴祥泉間確實存在委任關係,約明由裴祥泉代曾收款並負責為後續處置等事務管理。裴祥泉有5700萬沒還,曾志偉依法有權請求交付,而裴的全體繼承人都沒拋棄繼承,自裴祥泉死亡時起,繼承人即應繼受裴非專屬一身的權利、義務,清償5700萬元債務。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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