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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車牌上國道 警當場識破涉偽造文書送辦
桃園電子報
發布於 10 個月前

國道警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警員於20日21時36分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時查獲一輛租小客車號牌明顯有異立即上前盤查,發現駕駛陳男(70年次),該號牌為變造之號牌,並以長尾夾夾於該車原號牌上後行駛於道路,涉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全案移請新竹地檢署偵辦。

 

國道警於20日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時查獲一輛租小客車號牌,涉嫌變造號牌案件。圖:讀者提供

警方表示,鑑於偽造車牌不但成為不肖之徒的犯罪利器,甚至造成無辜民眾坐收「烏龍罰單」的擾民事件,造成監理單位、警方及民眾的困擾。呼籲民眾若收到烏龍罰單或是收到莫名eTag扣款,懷疑車牌被偽造、冒用,建議受害民眾先向警方報案,以杜絕偽造號牌繼續在道路上行駛,並向監理機關辦理「遺損換牌」;有關罰單及eTag扣款可分別向管轄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申訴。

 

國道警於20日在國道3號南向76公里關西服務區時查獲一輛租小客車號牌,涉嫌變造號牌案件。圖:讀者提供

警方再次重申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以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處以新臺幣3600~10800元罰鍰外。「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均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公文書性質,惟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核其性質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如懸掛偽造之車牌、持用偽造之行車執照,於道路上駕駛車輛而為行使,為警查獲時,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及領牌人,將違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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