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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位陳姓女子,和閨密好友蘇姓女子一起租房子同住,結果蘇女於去年在屋內輕生,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價值受損,向陳女提告求償163萬餘元。高雄地院判決最新出爐,法官認為,陳女無需替蘇女輕生負責,判房東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陳女與蘇女自2020年1月起,一同向房東租房,並由陳女出面簽約,蘇女則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蘇女於2021年2月5日在房內輕生,房東主張,房屋變成凶宅後,價值減損163萬餘元,要求陳女賠償。
但陳女表示,兩人雖為共同承租,但自己並非蘇女的「同居人」,也非蘇女的法定監護人,兩人分房同住,蘇女輕生的行為並不能由自己負責。另外,租約上明訂,租賃物毀損、滅失才須負賠償責任,實際上該屋並無毀損或損壞的情況,自己當然無須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所據有理,房東一開始就知道兩人共同承租分房居住的關係,蘇女輕生並非陳女責任,陳女並未有可供房東求償的重大過失,因此判決房東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