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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對毒蟲強制採尿 憲法法庭判違憲
NOWnews
更新於 3 年前

對於拒絕驗尿的毒蟲,警方依《刑事訴訟法》205-2規定,請醫師協助強制插管導尿驗毒,然而,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侵入性」採尿重大侵害人權,8年前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4)日以《刑訴法》205-2規定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大法官認為,《刑訴法》205-2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相關機關司法院刑事廳、立法院等,應自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修法。

許辰舟表示,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司法院提供)

2012年3月23日,新北三重一名陳姓男子被老婆檢舉吸毒,三重警方前往搜索,陳男因拒絕接受採尿,遭警強行押解至醫院,綑綁於病床上,由醫師將尿管插入尿道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經檢方起訴。

2013年8月,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陳男觸犯毒品罪,判處5月,得易科罰金。陳男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刑17庭法官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於2014年6月裁定停止訴訟,隨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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