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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提醒違規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廣告最高可罰2500萬
勁報
更新於 3 年前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請民眾注意,於網路、電視、廣播電台、平面媒體販售「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若食品、化粧品廣告涉宣稱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等詞句,依法可處罰4萬元至500萬元罰鍰;無照藥商(無照醫療器材商)刊登藥品、醫療器材廣告,依法可處罰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非藥品或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可處罰60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另,若販售國外攜回的藥品,依違反藥事法,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販售國外攜回的醫療器材,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金門縣衛生局重視鄉親食品與用藥安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金門縣衛生局統計111年(1月至7月20日止)加強監控電視、網路、廣播電台、平面媒體之違規「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廣告,共計查獲301件,以網路142件居冠,有線電視159件次之;違規案件樣態分析:其中違規廣告類別:食品類高達127件(42%)為首,藥品類84件(中藥67件、西藥17件,佔28%)居次,化粧品類75件(25%),醫療器材類14件(5%),屬性不明1件(0%)。

經統計違規案件,常見違規廣告以宣稱「減肥瘦身類」最多,次為宣稱「皮膚美容類(美白去斑)」及宣稱「骨骼肌肉類(預防退化性關節炎)」排行前3名。金門縣衛生局提醒,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刊登內容應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規定;違反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處罰4萬元至400萬元或涉醫療效能罰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處罰4萬元至20萬元或涉醫療效能罰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可處罰3萬元至200萬元或3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非藥品或非醫療器材若宣稱醫療效能,可處罰60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金門縣衛生局指出,個人賣家未取得藥商或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依法不得販售一條根油膏、藥布,活絡油、止癢乳膏等藥品及醫用口罩、體脂計、隱形眼鏡、老花眼鏡、衛生棉條等醫療器材;民眾自國外購買藥物回國,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但僅供個人自用,不得於網路刊登販售;網路銷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醫療器材,則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金門縣衛生局表示,合法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址: 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合法中藥,可逕至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站>「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網址:https://service.mohw.gov.tw/DOCMAP/CusSite/TCMLQueryForm.aspx?mode=1)。(照片由金門縣衛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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