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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新制!「一日遊」新規上路 未經同意不得上車賣商品
NOWnews
發布於 3 年前

國旅市場逐漸復甦,很多人喜歡參加的一日遊旅行,即日起開始有了新規定!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審核通過交通部提報的「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經行政院核定、交通部公告後,從8月1日起上路實施,明定業者應該清楚揭露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時間地點與最低組團人數等細節,以杜絕爭議。更重要的事,在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情況下,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1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表示,所謂的「簡易型一日遊」,是指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例如捷運站出口),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過往很多長輩及退休族群相當偏好這類旅遊形式,但因為多數屬於即興式,容易衍生消費糾紛,因此透過「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規範,強化契約審閱規定,並且要求業者必須明確清楚揭露資訊。

除了揭露訊息以外,這次修正也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另一方面,也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因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導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及利益,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

至於過往經常被消費者詬病被強迫帶去商店消費或在車上兜售商品的情形,這次修正也特別規定,在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下,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1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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