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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代會主席林智勇涉詐取財物未遂 檢方求刑7年、褫奪公權7年
宜蘭新聞網
發布於 3 年前

發生在110年6月17日傍晚6點08分許,在宜蘭市大福路1段265號對面的一起追撞車禍,其所衍生的「假車禍,詐領保險金」案,經調查局宜蘭調查站函報檢察官指揮,並由主任檢察官薛植和、檢察官韓茂山在今(16)日偵查終結,檢方認為宜蘭市代會席林智勇等3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提起公訴求刑7年,並宣告褫奪公權7年! 據法務部宜蘭調查站指出,市代會主席林智勇在110年6月17日中午,駕駛奧迪自小客經宜蘭市大福路1段265號對面,自撞路邊電線桿,因該車僅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事故無法申請汽車險理賠,由於理費高達140萬1777元,因此疑與代表會駕駛陳O偉共謀,以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專用公務車(該車投保甲式車體損壞險,最高可賠償1050萬元),由林智勇指示陳O偉與私人司機鄧O翰駕駛該公務車,(事先將行車記錄器拆除),於晚間8點許在現場造造「追撞」事故,再由被追撞之奧迪報警,而轄區員警到場處理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而林智勇本人在駕駛當事人欄簽名。

宜蘭調查站調查後發現,由林智勇指示陳O偉持相關資料向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 賠,產險公司查覺該車禍案件有異,遂指派保險理賠員至轄區派出,所調閱監視器影像,林智勇及陳O偉知悉後擔心假車禍犯行遭保險公司發現,由陳O偉撤回理賠申請,由於事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案,而於今年1月18日上門搜索、約談相關人員。

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薛植和、檢察官韓茂山今日偵察終結,經審酌林智勇身為市民代表會主席,不思為民表率,竟利用職務上機會圖謀私利,使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誠實廉潔性、公正性產生重大質疑,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形象,破壞保險制度之公益機能,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犯後又意圖卸責、誤導案情,將責任推諉予陳○偉,致公義未能彰顯,增耗諸多司法資源,藐視司法心態明確,犯後態度不佳等情,請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宣告褫奪公權7年。

延伸閱讀 疑涉及詐欺取財未遂 宜蘭市代會主席林智勇3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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