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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羿伶更裁無羈押之必要改40萬交保 檢方仍有可能提抗告!
宜蘭新聞網
發布於 3 年前

宜蘭地方法院今(4)日上午就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抗告,而重開羈押訊問庭,法院認被告林羿伶有事實足認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40萬元,而檢方將收受裁定理由後再行決定是否抗告! 據宜蘭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111年度聲羈字第15號被告林○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案件聲請羈押禁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宜蘭地方法院今日上午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補陳證據並到庭陳述,及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意見後,認被告林○伶有事實足認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40萬元。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表示,關於宜蘭地方法院今日所裁定之案件,地檢署將於收受裁定理由後再行決定是否抗告。

致於已收押之被告是否延押,署方尊重檢察官職權決定。

而相關案件將續依法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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